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通过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的方式,建立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项的民主议事制度。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居民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制度。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条件、推荐和确定程序,以及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的议事工作制度,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居民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制度。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条件、推荐和确定程序,以及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的议事工作制度,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