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街道预算执行情况纳入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将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将街道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并及时将监督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将街道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并及时将监督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