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街道预算纳入县级人民政府预算。
街道办事处在编制街道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的意见。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征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并将街道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街道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
街道办事处在编制街道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的意见。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征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并将街道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街道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