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报告;
(二)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三)组织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对列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具体承担街道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等工作;
(七)组织街道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八)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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