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保障;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道辖区内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为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街道预算草案提出意见;
(八)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联系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
(九)受理和接待来信来访,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保障;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道辖区内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为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街道预算草案提出意见;
(八)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联系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
(九)受理和接待来信来访,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