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专职主任;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街道,应当配备专职副主任。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依法推荐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按照规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可以与街道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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