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明确与人大街道工委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工作机构。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