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等工作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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