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等工作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等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