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年初审议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并根据需要明确交由人大街道工委办理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选举等方面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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