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计量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计量监督检查和查处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