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工作计量器具,定期公布强制检定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