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贸易计量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贸易计量 第三十三条 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并按照检定周期向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前款所称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包括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装置、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局用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流量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电信运营商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保证通信计费准确。
前款所称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包括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装置、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局用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流量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电信运营商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保证通信计费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