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计量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房地产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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