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贸易计量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贸易计量 第三十二条 加油(气)站应当配备和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燃油加油机、燃气加气机,完善计量管理制度,保证成品油(气)销售计量准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