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贸易计量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贸易计量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终端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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