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第二十五条 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省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计量校准规范进行,并向委托方出具计量校准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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