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第二十六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计量校准;
(二)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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