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误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的,由计量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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