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用于内部计量校准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