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章所称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获利的数额。本章所称货值金额,是指按照违法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标价计算的总金额;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