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授权单位撤销授权: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强制检定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伪造检定数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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