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计量主管部门授权,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