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三十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