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违法建筑提供的设计文件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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