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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