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