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