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