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土地功能更新、景观提升等要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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