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九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