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七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七条 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载明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