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六条 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乡村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