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五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以下简称申请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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