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三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三条 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