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五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