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六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