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五条 鉴湖水域沿岸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鉴湖水域不受污染,并有权对污染鉴湖水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