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9-04-01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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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鉴湖水域不受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更有效地利用鉴湖特有的优良水源,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第二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二条 鉴湖水域的保护范围分特别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一)特别保护区:东起绍兴市市区东跨湖桥,西至绍兴县湖塘西跨湖桥之间的鉴湖主体水域... 第三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三条 鉴湖特别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含二类)水质以上标准;一般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 第四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四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辖区内鉴湖水域保护的监督管理机关;杭州市萧山区辖区内的鉴湖水域保护,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 第五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五条 鉴湖水域沿岸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鉴湖水域不受污染,并有权对污染鉴湖水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六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印染、电镀、造纸、制革、化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 第七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七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水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治理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的企... 第八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八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九条 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村(居)民,并同时... 第十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以及工业废渣、尾矿、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 第十一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船舶驶经鉴湖特别保护区,不得排放含油污水或者生活污水;驶经一般保护区,排放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鉴湖特别保护区内,... 第十二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生物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控制对水体的污染。 第十三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湖、填河、挖掘泥煤。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 第十四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城镇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半径一百五十米内的水域,禁止种菱、种草、网箱养鱼和河蚌育珠。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鉴湖水域... 第十五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在鉴湖特别保护区内进行水上运动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凡认真执行和遵守本条例,对保护鉴湖水域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鉴湖水域沿岸的乡镇、街道... 第十七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从事种菱、种草、网箱养鱼、河蚌育珠或... 第十八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