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八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