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九条 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村(居)民,并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