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九条 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村(居)民,并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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