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七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水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治理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