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以及工业废渣、尾矿、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超过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禁止在湖泊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必须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标准。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超过排放标准的餐饮、养殖等污水。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商业用房等,其生活污水管网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要求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标准的住宅、商业用房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限期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应当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超过排放标准的餐饮、养殖等污水。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商业用房等,其生活污水管网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要求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标准的住宅、商业用房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限期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应当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