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生物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控制对水体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