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湖、填河、挖掘泥煤。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应当组织实施河道的清草、清淤、清障,并做好水面和沿岸的日常保洁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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