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城镇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半径一百五十米内的水域,禁止种菱、种草、网箱养鱼和河蚌育珠。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种菱、种草、网箱养鱼、河蚌育珠和畜禽养殖等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鉴湖水域功能区水质保护和水域生态景观等要求,合理确定种植、养殖的区域和规模等,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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