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凡认真执行和遵守本条例,对保护鉴湖水域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鉴湖水域沿岸的乡镇、街道、村应当把保护鉴湖水域列为评定文明乡镇、街道、村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