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从事种菱、种草、网箱养鱼、河蚌育珠或者畜禽养殖等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鉴湖水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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