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