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钱塘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的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建设规划、河口治理规划,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钱塘江河道从事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渔业生产、围垦和建设水力发电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旅游开发、港口建设、地下水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和河道建设规划、河口治理规划等专业规划。
在钱塘江河道从事前款活动的,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确保正常的供水、养殖、航运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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