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钱塘江河道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钱塘江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省直管江堤、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干流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三)流域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河道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四)流域防洪调度基础工作;
(五)河口治理基础工作。
省直管江堤、海塘的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省直管江堤、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干流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三)流域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河道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四)流域防洪调度基础工作;
(五)河口治理基础工作。
省直管江堤、海塘的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